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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水收集措施及相关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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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水收集措施

按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并根据下游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和易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设置事故排水收集设施的容量;

事故存液池、应急事故水池、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位置合理,能自流式或确保事故状态下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

设抽水设施,并与污水管线连接,能将所收集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相关标准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3.1.1 设计水量应包括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各种污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生产污水量应按各装置(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与间断小时排水量综合确定;2 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3 污染雨水储存设施的容积宜按污染区面积与降雨深度的乘积计算,可按下式计算:V=Fh/1000 式中:V——污染雨水储存容积(m3);h——降雨深度,宜取15mm~30mm(对全国十几个城市的暴雨强度分析,经5min初期雨水的冲洗,受污染的区域基本都已冲洗干净。5min降雨深度大都在15mm~30mm之间);F——污染区面积(m2)。4 污染雨水量应按一次降雨污染雨水储存容积和污染雨水折算成连续流量的时间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Qr=V/t 式中:Qr——污染雨水量(m3/h);t——污染雨水折算成连续流量的时间(h),可按48h~96h选取。5 未预见污水量应按各工艺装置(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的10%~20%选取(包括事故跑水、渗漏水)。‍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6.1.8/6.6.1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6.6.2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1 能够回用的应回用;2 对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可直接排放;3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但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4 对不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或外送处理。6.6.3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装置或罐区围堤内净空容量-事故废水管道容量。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急事故废水的最大量的计算为:1 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或贮罐物料量;2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个)的喷淋水量;3当地的最大降雨量。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6.6.4 应急事故水池宜采取地下式(地下式水池有利于收集各类事故排水,以防止应急用水到处漫流)。‍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2.12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事故存液池正常情况下是空的,而石油化工企业的事故仅考虑一处,所以全厂的浮顶罐、内浮顶罐组可共用一个事故存液池);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5.4.2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5.4.2.1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容积按附录B确定,其中设计消防历时按6h~8h计算。5.4.2.2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5.4.2.3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设抽水设施(电气按防爆标准选用),并与污水管线连接,按系统排送能力选用适当流量的抽水设施。当污染物是液化烃、挥发性有毒液体时,须经处置达到允许标准后才能排入污水系统。5.4.2.4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预留检修孔和爬梯;宜设浮动式分离收集器、液位检测仪、集液区,方便对分层污染物的处理和物料回收。5.4.2.5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火灾危险类别按丙类进行平面布置;在事故状态下按甲类进行运行管理。5.4.2.6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宜加盖,盖上根据可能进入物料的特性设不同高度排气筒。5.5 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5.5.1 发生重大生产事故,一、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无法控制事故液时,排入末端事故缓冲设施。5.5.2 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容积按附录B确定,其中设计消防历时按6h~8h计算。水环境敏感程度较高及以上,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容积应适当放大,设计消防历时按8h~12h计算。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极端天气取值不受此标准限制,可适当放大。5.5.3 若设置了中间事故缓冲设施,末端事故缓冲设施正常状态下可作为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补充处 理手段使用,设施内附件按论证确定的技术要求执行,但要配置配套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事故液能顺 利排入,同时不影响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5.5.4 末端事故缓冲设施的其他技术要求与5.4.2相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9 事故排水处理9.0.1 事故排水中的物料应回收。9.0.2 事故排水宜送污水处理场处理,当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场时,应妥善处置。9.0.3 能进行生物处理的事故排水,应限流进入污水生物处理系统。9.0.4 事故排水的监测项目应根据物料种类确定。9.0.5 处理事故排水时,应根据物料挥发性、毒性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2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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